市司法局副局长尚昌虎解读《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7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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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市司法局于2022年6月16日发布了《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通知》内容,现对《通知》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发布背景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推动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要求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和制度建设,推进各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式的无缝衔接、畅通运行和高效处理。

    二、发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作定义

    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衔接,是指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将适用人民调解的案件交由人民调解组织,由人民调解组织申请人、第三人就行政争议进行协商、调解,有关当事人自愿就化解行政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终止行政复议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明确衔接范围

    自然资源权属、知识产权侵权补偿、工伤认定、物业管理纠纷等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作出行政确认、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裁决的领域可以探索适用人民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三)明确衔接程序

    一是甄别告知:行政复议当事人各方自愿调解的,移送到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二是依法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人民调解员,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调解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对需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引导协助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四是复议结案: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及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结果告知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明确各单位职责

    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人民调解职能职责,整合资源、加强衔接联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在依法维权中的负担。

    (五)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滁州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0550-38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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